关于开展2022年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组织实施了宝安区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服务业资金扶持计划,扶持类别包括检验检测服务业优质企业奖励、经营发展奖励、专业活动补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等。审核一经通过,最高可获资助1000万元。

申报日期:2022-03-01 / 2022-03-31

一、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并依法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

二、资助项目

(一)优质企业奖励;

(二)经营发展奖励;

(三)专业活动补贴;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三、资助条件要求

(一)优质企业奖励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上一年度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200件的专利代理企业;或者上一年度内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 70%以上的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二)经营发展奖励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企业为2021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2.2020、2021年度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且经营增长。

(三)专业活动补贴

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举办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且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或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项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2021年度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经营;

3.申请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需在区住建局备案;

4.租赁备案地址原则上应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1.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项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2021年度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经营。

四、资助标准

(一)优质企业奖励。

鼓励优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公司、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检验检测服务公司等在宝安区经营发展,按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经营发展奖励。

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增长奖励,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 5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专业活动补贴。

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 20%予以补贴。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 50%予以补贴。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 3 年。享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优质企业上年度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购置补贴。享受购置补贴的房屋,5 年内不得租售;企业享受本购置补贴的,规定时限内不得外迁。

五、不予资助情况

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