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的申报通知
申报截止时间:2022-05-06
最高300万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资助的申报工作,相关内容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器运营时间满2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8.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限制事项:
1.2022年以前已获市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不予重复认定和资助。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不予受理; 3.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未经场地管理主体批准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业务的,不予受理。
二、资助金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孵化器给予事后补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前款所称运营经费,是指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关于2023年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的申报通知
申报截止时间:2022-05-06
最高200万
一、受理条件
(一)众创空间受理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众创空间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众创空间”;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二)限制事项:
1.2022年以前已获市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不予重复认定和资助。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不予受理; 3.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未经场地管理主体批准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业务的,不予受理。
二、资助金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前款所称运营经费,是指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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