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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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管理,以及留创园管理。根据资助范围不同,补贴资金分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和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两类。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本办法所称留创园是指由我市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政策宣讲、创业指导、投融贷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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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第六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留学人员申请,该留学人员应当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留学人员。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及指定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除应满足第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三)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根据我市最新产业规划动态调整;

(四)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48个月内提出。从申请资助到资金拨付完毕,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应当始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二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5名;三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

第九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包括人才资源、科研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风险投资及所属行业情况等);

(三)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四)攻读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的提供访问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五)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的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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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创业资助使用范围

       (一)获资助单位购置和维修科研、生产材料和设备等费用以及研发支出;(二)获资助单位购买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等费用;

(三)获资助单位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获资助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费用。

第十二条 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获奖5年内来深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资助,在资格审核合格后免专家评审直接进入考察及后续环节,分别对应获得创业资助一、二、三等资助。

获奖选手如申请更高等级资助,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程序申请申请创业资助,获得创业资助等级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评审结果或前款规定的资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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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管理

申请留创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载体运营单位;

(二)拥有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运营1年以上,经营规范,建立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体系。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合理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严格企业入园准入和退出制度,各类年度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四)在园孵化运营的留学人员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

(五)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六)配套服务完备,有专门公共服务平台和场所,为入园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培训、孵化、融资、法律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七)有相应的扶持办法,为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多样化扶持政策。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建立良好稳定业务联系,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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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

每家留创园及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一次环境建设资助。环境建设资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二等资助金额上限为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三等资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

资助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超过经审核实际经费支出的80%和前款规定的资助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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