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3年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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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软件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软件产品或服务。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软件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已实现首次商业化应用,具有可预见的广泛应用价值或在某一重要领域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软件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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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成立满1年以上,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二)申报单位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2)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首版次软件实施地在深圳市内,符合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确定的支持方向。

(四)首版次软件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首版次软件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软件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已实现首次商业化应用,具有可预见的广泛应用价值或在某一重要领域具有关键支撑作用。

(六)首版次软件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且是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

(七)首版次软件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八)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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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额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金额: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三)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该软件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审定到账额的30%给予资助,销售合同的审定到账额不低于100万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项目。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6日18:00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9日18:00时(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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