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工信化局关于印发《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01支持方式与标准

特色产业园区扶持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资助项目(《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新引进优质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50 亿元以上的 上下游优质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200 万元奖 励。不超过单个企业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

(2)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10 亿元以上的 上下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奖励。不超过单个企业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

(3)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1 亿元以上的 上下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20 万元奖励。不超过单个企业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

(4)园区每新引进一家“四上”上下游企业,一次性 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5 万元奖励。不超过单个企业产生的 地方财力贡献;单个园区引进产值(营收)达 1 亿元企业和“四上”企 业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引进产值(营 收)达 10 亿元以上企业,不设年度最高奖励限制。(5)新引进企业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二)培育掌握核心技术且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企业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支持对象: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 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省级及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园区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 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每 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80 万元、30 万 元、10 万元奖励。

(三)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中试 平台)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支持对象: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 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300 万元奖励。

(2)对园区内新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200 万元奖励。

(3)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四)引进专业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支持对象: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条件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园区内企业与中国工程院院士、 广东省领军人才、深圳市杰出人才等经国家、省、市级单位 评定的专业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人才入职满一年 的,每引进一名上述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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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 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 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资助项目(《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

1.申报单位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评 定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2.申报单位引进企业须为围绕其园区主导产业引进的上下游优质企业。

(二)培育掌握核心技术且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企业 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定 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三)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中试 平台)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申报单位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评 定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2.申报单位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 (中试平台)。(四)引进专业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申报单位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评 定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2.申报单位产业类型符合其入驻园区的主导产业方向。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 资金。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 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 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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