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关于印发《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01支持对象与方式和标准

(一)头部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 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头部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世界 500 强”全球总部企 业,给予 60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设立“世界 500 强”的地区总部或 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 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给予 30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中国 500 强”总部企业, 给予 3000 万元奖励;

(4)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总部企业,给予 2000 万元奖励;

(5)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发展潜力较大、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独角兽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 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给予 8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三)中坚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 增长潜力较大、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中坚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 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2)对落户当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且地方 财力贡献达到 40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金融业、科技服务业企 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已进行商事登记注册但经营不 满 1 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与区 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光明区统计核算的产值 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地方财力贡献达到 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落户辖区楼宇且在相关承诺指标达成后, 给予 800 万元奖励。

(四)三上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 经济效益显著的“三上”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 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年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 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建筑业 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五)科技研发平台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运转的 科技研发平台。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给予 3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给予 2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资助项目的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六条)。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每引进一家“世界 500 强”全球总部企业、“世界 500 强”在光明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 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 部、“中国 500 强”总部企业,给予运营主体 200 万元奖励;

(2)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企业, 给予运营主体 150 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运营主体 120 万元奖励;

(3)每引进一家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 予运营主体 100 万元奖励。(4)每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 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100 万元、80 万元、 60 万元奖励。

(5)每引进一家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60 万元、 4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的支持对象、方向和 标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一)承租单位租金补贴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一是新引进的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主体;二是区内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存量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给予承租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 方米,资助面积不超过 2 万平方米,补贴承租期限为 3 年, 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60 万元。

(二)承租单位装修补贴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一是新引进的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主体;二是区内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存量主 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承租单位租赁楼宇后进行装修的,按实际 装修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其最高 500 万元装修补贴。

第八条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 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八条)。

1.支持对象: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且财力贡 献超 2000 万元,在光明区无自有研发办公用房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首次在光明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不 含附属、配套用房及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购房金额1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补贴,分三年拨付。

第九条 楼宇综合贡献奖励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方向 和标准(《暂行办法》第九条)。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楼宇年度财力 贡献合计 2000 万元以上或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50 亿元以上的(满足其一),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 150 万元;

(2)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楼宇年度财力 贡献合计 5000 万元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80 亿 元以上的(满足其一),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 300 万 元;

(3)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楼宇年度财力 贡献合计 1 亿元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100 亿元 以上的(满足其一),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第十条 楼宇科技企业培育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 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一)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奖励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 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 100 万元资助。

(2)对于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 体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 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资助。

(二)科研新型产业园区专业运营机构奖励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运营楼宇 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运营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楼宇运营,打造以 科研经济为主导的新型产业园。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 上,运营楼宇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运营机构,在其 进驻楼宇运营满 1 年,且实际缴付 1 年房租后,按照每月 15 元/平方米补贴标准,予以其最高 300 万元奖励。

(三)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一 次性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资助。其中,2017 年 1 月 1 日后 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的园区,承诺自认定为科 技创新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首次考核达标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楼宇综合配套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运营主体经营的集体食堂面积达 800 平方米,一 次性给予 60 万元奖励;

(2)运营主体经营的集体食堂面积达 400 平方米,一 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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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 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 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楼宇产权主体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 补充监管协议,承诺按照政府租金参考价标准引进企业后, 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政策。(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四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区外企业落户楼宇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第五条)。

1.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2.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暂 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款除外)。

3.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二)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资助项目(《暂 行办法》第六条)。

1.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2.申报单位自主引进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在光明区新注 册或从区外新迁入的企业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且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2 年内达到本 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新引进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的申报单位。

(三)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第七条)。

1.申报单位为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及以后且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同时符合《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新引进主体。

2.申报单位在光明区注册满两年,且纳税地在光明区, 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存量主体。上述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四)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第八条)。

1.申报单位为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及以后且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2.申报单位在光明区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不含 附属、配套用房及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

3.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且财力贡献超 2000 万元。

4.申报单位提供购置的研发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的 承诺书。

(五)楼宇综合贡献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九 条)。

1.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 案。

2.楼宇承租机构登记地、纳税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六)楼宇科技企业培育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第十条)。

1.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2.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认定。其中,2017 年 1 月 1 日后建 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的园区已与区科技主管部门 签订承诺协议书。

(七)楼宇综合配套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 一条)。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 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 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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