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申报通知

01新纳通企业支持奖励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四条 新纳统企业支持。

(一)商贸业“新纳统”企业培育。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新纳统”企业培育。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纳统企业,自纳统月度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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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五条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或提供软件研发等数字化服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规上工业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分设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若分设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已纳统规上工业企业所分设的正常经营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若分设为子公司,须为其子公司持股不低于 50%的控股股东。

(三)行业属于批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一。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分设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同一规上工业企业享受资助的分设企业,各行业分别不超过 1 家。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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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商贸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品牌升级奖励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 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业态。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资助标准:

(一)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在龙华区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之一。

(三)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批发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首次达到奖励标准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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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七条 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经备案,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资助标准:

(一)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需在龙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面积(以租赁合同面积为准)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场。

(三)汽车销售 4S 店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且纳统行业为汽车新车零售业,行业代码为“5261”。

(四)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需在活动开始前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备案。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给予奖励支持。活动举办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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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八条 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对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引进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经权威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龙华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在龙华区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可与深圳市商务局“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重叠享受。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国内外知名品牌需经权威机构认证并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详见附则)。

(三)引进的品牌龙华首店要位于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内,且经营面积达 100 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以购房或租赁合同面积为准)。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开设的品牌龙华首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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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奖励、展会补贴
1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九条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对纳统的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 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以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面积为准。

(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一年以上,资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2021 年 10 月 7 — 54 — 日之前签订合同且仍存续有效的合同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期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购置办公用房,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购置时间以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较晚时间为准。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 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

(四)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五)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2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18 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和转角费用。(二)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参展时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市商务局当年使用的汇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