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四条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商业特色街、商圈、商业综合体主动适应消费互联网发展,着力加强商圈数字化建设,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打造消费互联网示范项目,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智能化、无人化、数字化等形式的新商业业态和运营模式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门店,实现购物全流程智能化。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资助标准:
(一)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 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行业分类为商贸服务业企业(行业分类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报项目需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进行数字化转型备案。
(四)申报企业应在项目备案所在平台(龙华数字赋能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并获取符合性认证。
(五)同一数字化改造(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达到纳统标准的需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
(七)企业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八)本项目需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完工,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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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的,切实提升企业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对符合《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的项目,按其规定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一。
(三)申请单位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交付完成的相关基础设施、平台系统或业务应用上云,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上云项目已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报备,并通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组织的上云绩效评定。
(五)云平台服务商收取项目费用不低于 10 万(含)。
(六)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助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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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六条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一)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新迁入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规定给予奖励。
(二)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资助标准:
(一)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分两年拨付,首年分别拨付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如第二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分别拨付剩余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须满足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五)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企业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执行。
(六)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企业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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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八条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会或企业,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
(一)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会或企业,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或协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已获得深圳市“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资金。
(三)在获得市级奖励后(以奖励支付凭证日期开始计算) 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不得因同一奖励重复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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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一)对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 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三)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 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物流费用是指从境内发货仓到最终目的地之间产生的实际物流费用。
2.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业务达到交易完成状态,并在完成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境外合作方租赁海外仓的,存在境外投资主体合作情况,申请单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 50%的股份。2.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前已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申请;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时间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申报项目截止日当日央行挂牌汇率中间价为准的汇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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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 3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项目,按相应奖励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资助标准:
(一)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 3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四)对已获得低层级资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认定资助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
(四)需在获得相关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不得因同一级别认定荣誉重复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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