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评选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评选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3年06月09日 【字体:大中小 】

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龙华区企业做强做优,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中小微创新优势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局现决定开展龙华区2022年度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评选工作。经评选的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列入区各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该称号具有一年的有效期。根据我局安排,现面向全区中小微企业开放评选,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选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地和纳统均在龙华区;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定要求;

(三)企业属于下列类别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

3.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

4.以下类型人才或团队创办的企业:

(1)广东省创新团队、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

(2)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B、C类人才;

(四)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并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六)认定年度及上年度无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境保护、财税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

二、评价指标

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研发投入、科技成果、创新指数、财务指标以及加分事项。

(一)研发投入

该项目指标包含研发经费投入、研发费用占比(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两项子指标,来源为上一年度(2022年度)的数据。 1.研发经费投入,指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研发费用占比,指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二)科技成果

该项目指标包括知识产权一个子指标,来源为证书上时间在近三年度(2020-2022年度)的数据。

1.知识产权,按企业拥有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计分,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三)创新指数

该项目指标包含人才规模、科技项目两项子指标,来源为证书上时间在近三年度(2020-2022年度)的数据。

1.人才规模,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者拥有国家、省、市、区级认定人才的企业;

2.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参与评选单位需为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3名的完成单位。

(四)财务指标

该项目指标包含营业收入、营收增长两项子指标,来源为上一年度(2022年度)的数据。

1.知识产权,按企业拥有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计分,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三)创新指数

该项目指标包含人才规模、科技项目两项子指标,来源为证书上时间在近三年度(2020-2022年度)的数据。

1.人才规模,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者拥有国家、省、市、区级认定人才的企业;

2.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参与评选单位需为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3名的完成单位。

(四)财务指标

该项目指标包含营业收入、营收增长两项子指标,来源为上一年度(2022年度)的数据。

1.营业收入;

2.营收增长,指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比例。

(五)加分事项

该项目指标包含创新载体、获奖情况、制订标准、创业投资、上市挂牌、市场准入认证六项子指标,来源为近两年度(2021、2022年度)的数据。

1.创新载体: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创新载体认定的企业;

2.获奖情况: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获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前三等次的企业;获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赛或专业赛前三等次的企业,获省、市、区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注: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个人),需为排名前5名的完成单位,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3.制订标准:作为前五名起草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

4.创业投资: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

5.上市挂牌: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6.市场准入认证:获得以下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证书之一,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

(2)获得1类新药临床批件的,获得2类新药临床批件的,获得3类新药临床批件的;

(3)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4)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5)获得药品GMP证书;

(6)药品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

(7)药品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

(8)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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