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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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主营业务属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并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上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当规模。

四、认定方式及奖励标准

(一)认定方式:认定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数据排名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行业影响力和带动效应等指标,结合行业细分领域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前100名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

(二)奖励标准:自主申报参与“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并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且上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024年保险费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主营业务属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并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投保的保险公司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且在深圳市注册(见附件)。

(三)投保的险种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险种(见附件)。

(四)保险于2023年购买且保费已实际支付,保险费总金额不低于5万元。

(五)投保对象须为申报单位自身业务及其工作人员。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单个企业最多可以申报3个不同试点险种的保险费资助,资助期限为1年,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24年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主营业务属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并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业态具有文化与科技、创意、旅游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重点支持数字创意领域业态创新。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2021-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该项资助须考察企业近3年成长持续性,2021年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暂不纳入申报资助范围)。

(五)近3年内(2021-2023年)没有获评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三、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通过综合评定择优资助企业不超过30家,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审定通过的认定名单,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024年促进文化消费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主营业务属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并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须为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文化消费推广促进活动(针对单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纯线上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已于2023年完成,对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促进文化消费项目。

(三)资助范围:2022年及以后(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实施该项目产生的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活动场地搭建租借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等不直接用于项目推广促进的支出均不予资助。

 

2024年中小微文化企业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主营业务属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并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注册日期距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满1年)。

三、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无数量限制,每年组织申报审核一次,申报范围为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已发生并支付的租金,经综合评定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二)资助标准:按年度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已支付租金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36个月)。已获得市级房租配套补贴满3年的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商铺类用房不享受本资助计划补贴(商铺和办公场地混同,无法区分核定,或在合同、发票上未单独体现各自租赁情况的,请勿申报)。因本申报需对企业实际办公情况进行现场核定,至申报时已搬离园区的企业请勿申报。

 

2024年深圳市文化企业境外参展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主营业务属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并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参展的展会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境外文化会展资助名录。

(三)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深圳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

(四)参加的展会在2023年举办。

(五)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我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三、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二)资助标准:主要对文化企业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仅限于赴境外参加文化类会展,不超过2人)等予以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资助范围

1.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如参展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2.配套经贸活动费:对文化企业参展过程中参加交流会、论坛等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

3.差旅费:对赴境外参展的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按不超过2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国(境)人员标准报销。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一、分类目的和作用

(一)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提供标准分类依据,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为发展文化产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统计服务。

二、分类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三、编制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需要;同时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与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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