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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包括以下三类项目:
围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聚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方面需求,建设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支持企业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
支持企业围绕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车身一体轻量化、底盘一体化、线控底盘集成化、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等整车技术;先进电池材料、电池结构优化、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新一代电池技术;新型驱动电机、多合一电驱动总成、第三代功率半导体、轮毂电机等电机电控前瞻技术;车规级芯片、“车能路云”一体化应用、工业设计软件、通用大模型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规模化生产制造项目。
第二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项目属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已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2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经建设完成;
3.平台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平台需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属性,针对本地企业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二)资助标准如下:
1.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20%-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运营期的费用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
2.对新建平台,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第四条 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至少通过以下任一一项车规级产品认证或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IATF 16949体系认证;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功能安全产品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网络安全认证ASPICE软件过程改进及能力评定认证、VSOC汽车安全运营中心认证、汽车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认证、车规级芯片认证及功率模块认证、车用操作系统认证、智能座舱系列认证、智能传感器认证、智能驾驶认证等。
2.申报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内取得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周期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
3.申报主体须为在深拥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认证费用范围包括获证证书费、研究咨询费、培训辅导费,其中获证费不低于项目申报总投入的40%,项目投入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获得认证证书前2个自然年度。
第五条 产业化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3.项目产品具备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二)资助标准为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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