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扶持计划的申报通知

深圳市绿色低碳扶持计划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扶持计划,该扶持计划有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重点支持领域是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产业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支持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及高端展会。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相关文件,现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绿色低碳产业扶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1.新能源领域,重点支持氢能、新能源汽车换电、先进储能、太阳能、核能、风能、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的已产业化项目,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节能环保领域,重点支持节能装备、环境治理装备、降解(可替代)环保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工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的已产业化项目,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产业一个或多个领域开展的以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服务等。

高端展会:支持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产业内,以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的,深圳举办的高水平展会,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4、《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2016〕1503号)

5、《深圳市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源综合利用、公共服务项目同一细分领域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后资助,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高端展会: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不超过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每个领域不超过一个。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已实现产业化,包含生产环节,且生产地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3.项目应为2018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二)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18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高端展会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