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构建我市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帮助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对确定纳入2022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项目予以事后资助。

申报日期:2021-10-08 / 2021-10-20

一、支持领域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引导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资助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年度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行业领域为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及其他市委市政府大力推动行业的专业境外展览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2.《〈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3.《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方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项目条件

本年度计划资助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开展的重点展览项目。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实际组展规模至少达到20个标准展位(大于等于9平方米/展位)或180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对确定纳入2022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项目予以事后资助,一个展览项目只资助一家组展单位。

五、支持内容

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宣传费以及承办费用等予以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9月30日